怎么写经济纠纷起诉状-经济纠纷起诉状怎么写
经济纠纷起诉状 原告:张三,男,汉族,1985 年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某某小区 8 号楼。 被告:李四,男,汉族,1978 年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某某大厦,身份证号:1101081978xxxxxxx。 李四作为原告张三在一家名为“北京云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途公司”)任职的资深软件工程师,于 2023 年 6 月 15 日入职,双方签订了《劳动人事服务协议》(简称《协议》),约定月薪为人民币 12,000 元,并缴纳五险一金。协议中明确约定了保密义务、竞业限制条款,还有离职时若违反竞业限制需支付违约金 30,000 元至 50,000 元的具体金额。 2023 年 10 月 8 日,因个人职业规划调整,张三拍板离职。2023 年 10 月 10 日,张三向公司提交了辞职申请书,并于次日办理了交接手续,正式脱离公司关系。 可是,就在张三交接工作、预备签字领取离职证明的过程中,李四突然接到公司通知,要求立即暂停向外界透露任何关于云途公司的商业秘密,包含源代码、客户名单、技术方案及核心算法等。李四还指示其团队,在张三未离职且未签署新的保密协议之前,不得接触任何云途公司的项目资料。 张三认定,自己是在正常履行劳动合同和正常办理离职手续的过程中,因公司强制要求而被迫中断工作,无法在签署离职手续时立即搞定交接。李四并非基于其自愿意愿,而是出于对数据保险的担忧,单方面下达了不准接触信息的指令,并强制要求其在未签署协议的情况下持续工作,这彻底违背了双方的协商一致原则,也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者正常离职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针对上述情况,张三于 2023 年 12 月 10 日向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四立即解除其竞业限制义务,返还其在云途公司任职期间因正常工作所形成的工资差额,并赔偿张三故此遭受的损失共计人民币 10,000 元。 李四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回绝签收,亦未出庭应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能够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相关事项,但约定不得限制劳动者履行本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下所应承担的竞业限制义务。
与此同时,第十条明确规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有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协议》别看名为保密协议,实为竞业限制协议的变种,其核心目标在于限制劳动者离职后的职业自由,归于典型的竞业限制条款。
可是,李四在张三正常离职、正常办理交接的关键节点,单方面下达了不准接触信息的指令,要求其持续在公司工作并签署所谓的“保密协议”,这实际上构成了对劳动者正当劳动权利的侵犯。 具体而言,在张三签署离职确认单的过程中,李四以公司名义要求其代表公司签署文件,并在张三未实质搞定交接工作前,直接签署文件。张三明确指出,此时公司尚未搞定全体工作交接,其身份尚未从员工转变为独立的法人主体,李四的行为构成了职务侵占式的越权行为。
更关键的是,李四在张三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数据带离公司,别看事后被监控发现并追回,但这并不能成为其事后要求张三签署保密协议并不准其工作的理由。 另外,《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高达 3.5 万元,对于本案涉案金额而言畸高,明显少了合理性与必要性。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除劳动合同书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本案中,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实质上是将工资在离职时作为违约金由劳动者承担,这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 ,李四在张三正常离职期间,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单方面实施限制劳动者正常离职行为,并强制要求受害方签署不合理的协议,其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张三有权要求李四立即解除其竞业限制义务,并返还因其强制行为所害得的一切损失。 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震慑用人单位滥用竞业限制权利,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恳请贵院依法查明事实,赞成原告的全体诉讼请求,以维护法律尊严与社会公平。 此致 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三(手印) 日期:2024 年 月 日 附: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被告身份信息及住址查询结局复印件一份; 3.《北京云途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4.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北京云途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人事服务协议》复印件一份; 5.原告与被告之间关于离职交接及数据 Retrieved 的相关邮件沟通记录及截图一份; 6.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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